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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高效发展风电 推进可再生能源发展

来源:www.sdcgc.org.cn   发布时间:2017-02-21

基本原则

坚持国土开发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匹配。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根据资源禀赋、生态条件和环境容量,明晰国土开发的限制性和适宜性,科学确定国土开发利用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划定城镇、农业、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引导人口和产业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的区域集聚。

坚持集聚开发与均衡发展相协调。以集聚开发为重点,鼓励有条件地区率先发展,最大限度发挥要素集聚效益,提高对周边地区的辐射带动能力。兼顾效率与公平,统筹配置公共资源,推动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和资源型地区的扶持力度,提升自我发展能力。优先保障民生设施建设空间,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坚持点上开发与面上保护相促进。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对较强的地区实施集中布局、据点开发,充分提升有限开发空间的利用效率,腾出更多空间,实现更大范围、更高水平的国土保护。针对不同地区国土空间特点,明确保护主题,实行分类分级保护,促进国土全域保护,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坚持陆域开发与海域利用相统筹。在促进陆域国土纵深开发的同时,充分发挥海洋国土作为经济空间、战略通道、资源基地、安全屏障的重要作用,扩大内陆地区分享海洋经济发展效益的范围,加强陆地与海洋在发展定位、产业布局、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等方面的协同共治,构建良性互动的陆海统筹开发格局,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加快建设海洋强国。
坚持节约优先与高效利用相统一。落实节约优先战略,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完善市场调节、标准管控、考核监管,健全土地、水、能源节约集约使用制度,大幅降低资源消耗强度,提高利用效率和效益,形成节约资源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实现绿色发展、循环发展和低碳发展。

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积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提高资源配置和国土空间开发效率。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发挥政府在国土空间开发利用与保护中的作用,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用途管制制度,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科学引导人口流动、城乡建设和产业布局,合理优化空间结构。

主要目标

全面推进国土开发、保护和整治,加快构建安全、和谐、开放、协调、富有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美丽国土。

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不断优化,整体竞争力和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到2020年,全国主体功能区布局基本形成,国土空间布局得到优化;到2030年,主体功能区布局进一步完善,以重点经济区、城市群、农产品主产区为支撑,重要轴带为主干的新型工业化、城镇化格局基本形成,人口集疏更加有序,城市文化更加繁荣,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逐步完善,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国土开发强度不超过4.62%,城镇空间控制在11.67万平方千米以内。

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取得实质进展,国土开发的协调性大幅提升。到2020年,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基本形成,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居民收入差距缩小,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稳步提高,城镇化质量显著提升;到2030年,城乡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基本实现,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进一步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现。

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基本建成,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到2020年,人居环境逐步改善,生态系统稳定性不断增强,生物多样性得到切实保护;到2030年,集约、绿色、低碳、循环的资源利用体系基本建成,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和用水量大幅下降,国土综合整治全面推进,生产、生活和生态功能明显提升,耕地保有量保持在18.25亿亩以上,建成高标准农田12亿亩,新增治理水土流失面积94万平方千米以上。

基础设施体系趋于完善,资源保障能力和国土安全水平不断提升。到2020年,建设内通外联的运输通道网络,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实现全覆盖,水利基础设施更加完善,防灾减灾体系更加健全;到2030年,综合交通和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体系更加完善,城乡供水和防洪能力显著增强,水、土地、能源和矿产资源供给得到有效保障,防灾减灾体系基本完善,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提升,公路与铁路网密度达到0.6千米/平方千米,用水总量控制在7000亿立方米以内。

海洋开发保护水平显著提高,建设海洋强国目标基本实现。到2020年,海洋经济发展空间不断拓展,海洋产业布局更为合理,对沿海地区经济的辐射带动能力进一步增强,海洋生产总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达到9.5%;到2030年,海洋开发、控制、综合管理能力全面提升,海洋经济不断壮大,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显著增强,国家海洋权益得到切实维护,海洋生产总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力争达到14%。

战略格局

深入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和三大战略,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推动国土集聚开发和分类保护相适应,立足比较优势,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切实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重点建设煤炭和电力基地。按照“控制东部、稳定中部、发展西部”的总体安排,立足资源禀赋、市场区位、环境容量、水资源承载能力等因素,确定煤炭产业发展格局。加大中西部地区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统筹协调力度,有序推进陕北、黄陇、神东、蒙东、宁东、晋北、晋中、晋东、云贵和新疆等煤炭基地建设,并建设形成若干大型煤电基地。发展绿色水电产业带,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前提下,以西南地区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澜沧江等河流为重点,积极有序推进大型水电基地建设。以保证安全为前提,稳步推进核电站建设。有序建设华北、东北、西北地区大型风电和太阳能发电项目,加快推进海上风电规模化发展。

集聚发展装备制造业基地。以提高制造业创新能力和基础能力为重点,推进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深度融合,培育制造业新优势。鼓励东部和东北地区重点发展高端装备、高水平基础零部件产业,加大研发力度,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重点在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辽中南、哈长等地区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综合性重大装备产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重点发展工程机械、重型矿山装备、轨道交通、农业机械和输变电设备,推动长江中游、晋中、皖江等地区产业优化升级,形成具有区域竞争优势的装备制造业生产基地。支持成渝、呼包鄂榆、黔中、北部湾等西部重点地区,充分利用现有产业基础,有序承接产业转移,形成装备制造业综合配套基地。

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加强前瞻布局,促进科技与产业深度融合,加快培育壮大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逐步打造一批新兴主导产业。引导产业合理布局,实现区域错位互补发展,避免同质化。依托现有优势产业集聚区,培育形成一批创新能力强、集聚程度高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

培育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域。充分发挥现代服务业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拉动作用,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化和高品质转变。积极培育现代服务业中心、国内贸易中心,着力发展生态旅游产业等新型业态,不断提高服务业的发展水平和综合竞争力。推动信息技术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带动生产模式和组织方式变革,形成网络化、智能化、服务化、协同化的产业发展新形态。

促进生态旅游产业健康发展。充分利用国土空间的多种形态和功能,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发展生态旅游产业。内蒙古草原、东北林区、三江源、香格里拉、长江三峡、武夷山区、武陵山区、青藏铁路沿线、海南岛等区域,积极发挥特色资源优势,在保护自然生态的前提下,发展观光、度假、特种旅游等产业。鼓励利用废弃矿山、边远海岛等开发旅游项目。

第五章 分类保护

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根据不同地区国土开发强度的控制要求,综合运用管控性、激励性和建设性措施,分类分级推进国土全域保护,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水土资源安全,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第一节 构建“五类三级”国土全域保护格局

以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为基础,依据主体功能定位,按照环境质量、人居生态、自然生态、水资源和耕地资源5大类资源环境主题,区分保护、维护、修复3个级别,将陆域国土划分为16类保护地区,实施全域分类保护。

按照资源环境主题实施全域分类保护。对开发强度较高、环境问题较为突出的开发集聚区,实行以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为主题的保护;对人口和产业集聚趋势明显、人居生态环境问题逐步显现的其他开发集聚区,实行以人居生态为主题的保护;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实行以自然生态为主题的保护;对水资源供需矛盾较为突出的地区,实行以水资源为主题的保护;对优质耕地集中地区,实行以耕地资源为主题的保护。

依据开发强度实施国土分级保护。对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优化开发区域,实施人居生态环境修复,优化开发,强化治理,从根本上遏制人居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对重点开发区域实施修复和维护,有序开发,改善人居生态环境;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实施生态环境保护,限制开发,巩固提高生态服务功能和农产品供给能力。

第二节 推进人居生态环境保护

修复三大优化开发区域人居生态环境。以大气、水和土壤环境综合治理为重点,修复京津冀地区、长江三角洲地区、珠江三角洲地区的人居生态环境,优化人居生态格局。

严格限制高污染项目建设。依法淘汰钢铁、水泥、化工、有色等行业落后产能,有效控制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严格控制造纸、印染、制革、农药、氮肥等行业新建单纯扩大产能项目,强化海河北系北京段和海河南系天津段水体以及太湖等重点河湖污染治理,加强入海河流小流域综合整治和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减少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陆源污染物排放。加大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力度,推动有色金属冶炼、皮革、电镀、铅酸蓄电池等行业技术更新改造,减少污染排放。限制京津冀地区高耗水行业发展,推进节水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在地下水漏斗区和海水入侵区实施地下水禁采和限采政策,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

第三节 强化自然生态保护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依托“两屏三带”为主体的陆域生态安全格局和“一带一链多点”的海洋生态安全格局,将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进行空间叠加,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涵盖所有国家级、省级禁止开发区域,以及有必要严格保护的其他各类保护地等。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保障国家生态安全。

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具备水源涵养、防风固沙、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等功能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以保护修复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为首要任务,编制实施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因地制宜发展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的产业,限制大规模工业化和城镇化开发,引导超载人口逐步有序转移。实施更加严格的区域产业环境准入标准,提高各类重点生态功能区中城镇化、工业化和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准入门槛。着力建设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进一步加大中东部人口密集地区的生态保护力度,拓展重点生态功能区覆盖范围。

提高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大小兴安岭、长白山、阿尔泰山地、三江源地区、若尔盖草原、甘南地区、祁连山、南岭山地、西藏东部、四川西部等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加强植树种草,维护或重建湿地、森林、草原等生态系统。塔里木河流域、阿尔金草原、呼伦贝尔草原、科尔沁草原、浑善达克沙地、阴山北麓等防风固沙生态功能区,加大退牧还草力度,开展禁牧休牧和划区轮牧,恢复草原植被。将25度以上陡坡耕地中的基本农田有条件地改划为非基本农田。黄土高原、东北漫川漫岗区、大别山山区、桂黔滇岩溶地区、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加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力度,禁止陡坡垦殖和超载过牧,注重自然修复恢复植被。川滇山区、秦巴山区、藏东南高原边缘地区、藏西北羌塘高原、三江平原、武陵山区、海南岛中部山区等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力度,严防开发建设破坏重要物种栖息地及其自然生态系统。

促进其他自然生态地区保护。稳定南岭地区、长江中游、青藏高原南部等天然林地和草地数量,降低人为扰动强度,限制高强度开发建设,恢复植被。加强罗布泊、塔克拉玛干沙漠、古尔班通古特沙漠、腾格里沙漠、阿尔金草原、藏北高原、横断山区等生态极度脆弱地区保护,推进防沙治沙,促进沙漠、戈壁、高寒缺氧地区生态系统的自我恢复。

建立生物资源保护地体系。以自然保护区为主体,以种质资源保护区、禁猎区、禁伐区、原生境保护小区(点)等为补充,建立重要生物资源就地保护空间体系,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建设迁地保护地体系,科学合理开展物种迁地保护。强化种质资源保存,建立完善生物遗传资源保存体系。建立外来入侵物种监测预警及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外来入侵物种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

第五节 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构建海洋生态安全格局。统筹海洋生态保护与开发利用,逐步建立类型全面、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保护区体系,严格限制保护区内干扰保护对象的用海活动,恢复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强化以沿海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湿地等为主体的沿海生态带建设,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依法禁止在重点海湾等区域实施围填海作业。严格控制开发利用海岸线,加强自然岸线保护,到2030年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

加大海洋环境保护力度。坚持海陆统筹、河海兼顾的原则,以陆源防治为重点,加强重点河口、海湾综合整治,逐步实施沿海城市和入海河流总氮污染防治,强化入海排污口监管,积极治理船舶污染,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推进水产养殖污染防控,严格控制海上倾废,加强海岛综合整治、生态保护修复,提高近岸海域环境监管、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海陆统筹、区域联动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机制,有效改善近海海域环境质量。

第六章 综合整治

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多元化投入机制,实施综合整治重大工程,修复国土功能,增强国土开发利用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间的匹配程度,提高国土开发利用的效率和质量。

第一节 推进形成“四区一带”国土综合整治格局

分区域加快推进国土综合整治。以主要城市化地区、农村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集中区及海岸带(即“四区一带”)和海岛地区为重点开展国土综合整治。开展城市低效用地再开发和人居环境综合整治,优化城乡格局,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改善人居环境;农村地区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提高耕地质量,持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生态脆弱和退化严重的重点生态功能区,以自然修复为主,加大封育力度,适度实施生态修复工程,恢复生态系统功能,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矿产资源开发集中区加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建设绿色矿山,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海岸带和海岛地区修复受损生态系统,提升环境质量和生态价值。

第二节 实施城市化地区综合整治

推动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坚持统筹规划、明晰产权、利益共享、规范运作,以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坚持集中成片改造、局部改造、沿街改建相结合,推进城镇建设用地集约利用,保障人居环境安全,确保城区污染场地无害化再利用;依法处置闲置土地,鼓励盘活低效用地,推进工业用地改造升级和集约利用;以大中城市周边区域为重点,分类开展城中村改造,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建设用地有效供给。严格保护具有历史文化和景观价值的传统建筑,保持城乡特色风貌。

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推进城市大气、水、土壤污染综合治理,完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强化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推进绿道网络建设,联接城乡绿色空间,形成有利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的生态缓冲地带。发展立体绿化,加快公园绿地建设,完善居住区绿化。强化城市山体、水体、湿地、废弃地等生态修复,构建城市现代化水网体系,建设生态景观廊道。加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以长江三角洲、华北平原、松嫩平原、汾渭盆地等地区为重点,实施城市地质安全防治工程,开展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和地裂缝治理,修复城市地质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节 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加快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以耕地面积不减少和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总量减少、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改善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整合资金、维护权益的要求,整体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加强乡村土地利用规划管控。全面推进各类低效农用地整治,调整优化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加快“空心村”整治和危旧房改造,完善农村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稳步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保护自然人文景观及生态环境,传承乡村文化景观特色。

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农田,整合完善建设规划,统一建设标准、监管考核和上图入库。统筹各类农田建设资金,做好项目衔接配套,形成工作合力。在东北平原、华北平原、长江中下游平原、四川盆地、陕西渭河流域、陕北黄土高原沟壑区、山西汾河谷地和雁北地区、河套平原、海南丘陵平原台地区、鄂中鄂北丘陵岗地区、攀西安宁河谷地区、新疆天山南北麓绿洲区等有关县(市),开展土地整治工程,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全面改善相关区域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耕地质量,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对农用地实施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对建设用地实施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加强污染源监管,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在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等省份受污染耕地集中区域优先组织开展治理与修复。建设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

第四节 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综合整治

强化水源涵养功能。在大小兴安岭、长白山、阿尔泰山地、三江源地区、甘南地区、南岭山地、秦巴山区、六盘山、祁连山、太行山—燕山等重点水源涵养区,严格限制影响水源涵养功能的各类开发活动,重建恢复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系统,提高水源涵养功能。实施湿地恢复重大工程,积极推进退耕还湿、退田还湿,采取综合措施,恢复湿地功能。开展水和土壤污染协同防治,综合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和生产生活用水污染。

增强水土保持能力。加强水土流失预防与综合治理,在黄土高原、东北黑土区、西南岩溶区实施以小流域为单元的综合整治,对坡耕地相对集中区、侵蚀沟及崩岗相对密集区实施专项综合整治,最大限度地控制水土流失。结合推进桂黔滇石漠化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实施石漠化综合整治工程,恢复重建岩溶地区生态系统,控制水土流失,遏制石漠化扩展态势。

提高防风固沙水平。分类治理沙漠化,在嫩江下游等轻度沙漠化地区,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和沙化土地治理;在准噶尔盆地边缘、塔里木河中下游、塔里木盆地南部、石羊河下游等重度荒漠化地区,实施以构建完整防护体系为重点的综合整治工程;在内蒙古、宁夏、甘肃、新疆等地的少数沙化严重地区,实行生态移民,实施禁牧休牧,促进区域生态恢复。重点实施京津风沙源等综合整治工程,加强林草植被保护,对公益林进行有效管护,对退化、沙化草原实施禁牧或围栏封育。在适宜地区推进植树种草,实施工程固沙,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大力发展特色中草药材种植、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生态旅游等沙区特色产业。

第五节 加快矿产资源开发集中区综合整治

实施矿山环境治理。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综合整治,稳步推进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到2030年历史遗留矿山综合治理率达到60%以上。严格落实新建和生产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责任,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等相关制度,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加强矿山废污水和固体废弃物污染治理。

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进一步完善分地区分行业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体系,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在资源相对富集、矿山分布相对集中的地区,建成一批布局合理、集约高效、生态优良、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引领矿业转型升级,实现资源开发利用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到2030年,全国规模以上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第六节 开展海岸带和海岛综合整治

加强海岸带修复治理。推进渤海湾、江苏苏北沿海、福建厦门—平潭沿海、广东珠江口等海岸带功能退化地区综合整治,恢复海湾、河口海域生态环境。加强陆源污染控制,削减入海河流污染负荷。严格执行养殖废水排放标准,控制养殖尾水排放。提高污水、垃圾收集处理率,改善海岸带旅游区环境。推进近岸海域生态恢复,整治受损岸线,重点对自然景观受损严重、生态功能退化、防灾能力减弱、利用效率低下的海域海岸带进行修复整治,到2030年完成整治和修复海岸线长度2000千米以上。

推进海岛保护整治。重点推进有居民海岛整治、拟开发海岛与偏远海岛基础设施改善与整治,保护海岛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治理海岛水土流失和污染。加强领海基点海岛保护工程建设,修复生态受损的领海基点海岛。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保护修复生态环境。

第七章 联动发展

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以区域合作为重点促进区域一体化发展,积极推动重点地区率先发展,大力支持老少边贫等特殊地区加快发展。深化开放合作,加强区域联动,着力构建更加开放、和谐的国土开发格局。

第一节 推进区域一体化发展

以加快推进区域合作为重点促进区域一体化发展。依托国土开发轴带,进一步打破行政区划限制,鼓励和支持开发集聚区在国土开发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市场体系构建等重点领域开展合作,促进产业承接转移,实现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和优化组合,全面提升合作层次和水平。

充分发挥国土开发轴带的集聚和连通作用,加快构建综合运输通道,促进国土开发轴带沿线地区要素流动与产业协作,推进形成沿重点开发轴带的城镇、产业密集带。依托长江经济带和丝绸之路经济带,引导东部沿海地区产业向中西部地区有序转移,鼓励中西部地区运用企业协作、园区共建等形式,不断创新与东部地区进行全方位合作的途径与模式。

支持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长江中游、成渝等开发集聚区加快一体化进程,加强在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合作,构建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网络和资源要素市场体系,消除市场壁垒,促进生产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

健全区域协调发展机制,加强跨区域和全流域的协调协作。完善对口支援制度和措施,通过发展飞地经济、共建园区等合作平台,建立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互助机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资源开发补偿等区际利益平衡机制。

发挥重点地区的引领带动作用。推进国家级新区、国家级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等各类重点功能平台建设,促进各类功能区有序发展。鼓励东部沿海地区主动融入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全面参与国际分工与合作。加快推进上海、广东、天津、福建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加强陆海统筹,着力培育一批新的海洋经济增长极,推动形成我国北部、东部、南部三个海洋经济圈。在中西部地区,培育长江中游、成渝等经济基础良好、资源环境承载力强、发展潜力较大的地区成为新的经济增长极。鼓励改革试验区创新发展,加快开发开放步伐,积累创新实践经验,为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和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提供经验示范。

第二节 支持特殊地区加快发展

加快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跨越式发展。进一步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和政策扶持力度,加强交通、能源、水利、信息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提高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水平,加大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力度,加快完善有利于提升自我发展能力的长效机制。集中力量扶持革命老区加快发展,大力推动赣闽粤原中央苏区、陕甘宁、大别山、左右江、川陕等重点贫困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积极支持沂蒙、湘鄂赣、太行、海陆丰等欠发达革命老区加快发展,强化基础、改善环境,创新机制、激发活力,建设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发展红色文化产业、旅游业等特色产业。大力支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加强东西部协作、跨省区对口支援和对口帮扶工作。推进新疆优势资源开发,加强农业、水利、交通等基础能力建设,促进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推进宁夏节水型社会建设,强化农业基础地位,高水平建设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推进广西沿海沿江率先发展,发展特色产业,增强区域辐射带动能力;推进内蒙古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发展现代农牧业,构建多元化现代产业体系;推进西藏和青海等四省藏区加快发展,促进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改善农牧区生产生活条件。推进边境城市和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等建设,支持新疆建成向西开放的重要窗口、西藏建成面向南亚开放的重要通道、云南建成面向南亚东南亚的辐射中心、广西建成面向东盟的国际大通道;支持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建成向北开放的重要窗口和东北亚区域合作的中心枢纽;加快建设面向东北亚的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创新扶贫开发方式,健全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实施集中连片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全面实施教育、卫生、文化、就业、社会保障、贫困村信息化等民生工程,培育壮大一批特色优势产业,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支持资源枯竭地区等困难地区转型发展。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资源枯竭、产业衰退、生态严重退化等困难地区发展接续替代产业,促进资源型地区转型创新,形成多点支撑、多业并举、多元发展新格局。坚持分类指导、差异发展,构建有利于困难地区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推进资源型地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培育壮大接续替代产业,着力解决就业、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加强环境整治和生态保护,加大地质找矿力度,挖掘资源潜力。

进一步加大对资源枯竭型城市转移支付力度,统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推进老工业区、独立工矿区、采煤沉陷区改造转型。支持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加快转型,健全过剩产能行业集中地区过剩产能退出机制。加大生态严重退化地区修复治理力度,有序推进生态移民。加快推进国有林场和林区改革。

提高国土资源领域开放合作水平。建立健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运行机制,制定完善有效开发利用境外资源相关配套政策,加快“走出去”步伐,加强境外地质调查和勘查,支持具有实力的企业集团“走出去”,积极提升境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空间和能力,提高国家战略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保障水平,建立稳定和谐互利的资源开发利用利益共享机制。建设海陆能源资源国际大通道,扩大国内短缺能源资源进口,加强石油等重要能源资源战略储备,推进技术交流与合作,鼓励引进先进的勘查开发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

第八章 支撑保障

与国土集聚开发、分类保护和综合整治“三位一体”总体格局相适应,推动形成基础设施更加完善、资源保障更加有力、防灾减灾更加高效、体制机制更加健全的现代化基础支撑与保障体系。

第一节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适应多中心网络型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建设需要,加快建设国际国内综合运输大通道,加强综合交通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构建由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和管道共同组成的配套衔接、内通外联、覆盖广泛、绿色智能、安全高效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建设发达完善的铁路网。加快高速铁路、区际干线、国土开发性铁路建设,积极发展城际、市郊(域)铁路,完善区域铁路网络,优化城镇密集区交通网络。到2030年,全国铁路营业里程达到20万千米以上。

建设顺畅便捷的公路网。完善国家公路网,加快国家高速公路剩余路段建设,推进扩容路段建设,加强国省干线公路新改建,建设经济干线公路、口岸公路、港口集疏运公路、旅游公路和国边防公路,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到2030年,建成580万千米公路网。

完善现代化水运体系。重点建设内河高等级航道和沿海主要港口。到2030年,建成干支衔接、沟通海洋的内河航道系统;进一步优化环渤海、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东南沿海和西南沿海地区五大区域港口群布局,形成层次分明、优势互补、功能完善的现代港口体系。

完善机场布局体系。加快实施干线机场迁建、新建、改扩建工程,加大支线机场建设力度。到2030年,基本建成覆盖广泛、分布合理、功能完善、集约环保的现代化机场体系。

合理布局管道运输网络。统筹油气进口运输通道和国内储备系统建设,加快形成跨区域、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紧密相连的油气运输通道。加快西北、东北、西南三大陆路进口原油和天然气干线管道建设,完善环渤海、长江三角洲、西南、东南沿海向内陆地区和沿江向腹地辐射的成品油输送管道,加强西北、东北成品油外输管道建设。完善成渝、环渤海、珠江三角洲、中南、长江三角洲等区域性天然气输送管网,形成连接主产区、消费地和储气点的全国基干管网。

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集中力量加快建设一批全局性、战略性重大水利工程,统筹加强中小型水利设施建设,提高水安全保障能力。推进江河流域系统整治,进一步夯实农村水利基础,加强水生态治理与保护,完善水利防灾减灾体系。

加强江河湖库防洪抗旱设施建设。继续推进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和蓄滞洪区建设。加快中小河流、重点平原涝区治理和城市排涝设施建设,加强山洪灾害防治、海堤建设和跨界河流整治。强化重要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建设,稳步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加快干旱易发区、粮食主产区和城镇密集区抗旱水源工程及配套设施建设,做好地下水水源涵养和储备。

加快农村水利设施建设。大力发展节水灌溉,完成全国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新建一批现代灌区。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积极发展牧区水利。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进一步提高农村供水保障水平。

推进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有序推进重点水源工程建设,提高重点地区、重点城市和粮食主产区的水资源调蓄能力和供水保障能力。按照确有需要、生态安全、可以持续的原则,适度有序推进引调水工程建设,控制跨流域调水工程的数量和规模,统筹解决区域资源性缺水问题。加强雨洪水、再生水、海水淡化等非常规水源利用。因地制宜开展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工程建设,构建引排顺畅、蓄泄得当、丰枯调剂、多源互补的江河湖库水网体系。

强化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加大污水管网建设力度,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加快县城和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加强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污染防治,加快医疗废弃物全过程管理与无害化处置设施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建设先进高效的放射性污染治理和废物处理体系,加快放射性废弃物贮存、处理和处置能力建设。

推进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构建高速、移动、安全、泛在的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形成万物互联、人机交互、天地一体的网络空间。统筹布局新一代移动通信网、下一代互联网、数字广播电视网、卫星通信等设施建设,实现电信网、广电网、互联网三网融合,促进网络互联互通和业务融合,形成超高速、大容量、高智能国家干线传输网络。建设地球观测系统和信息高速公路。加强地理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宽带中国”战略,加快推进宽带、融合、泛在、安全的新一代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宽带网络基础设施适度超前建设和均衡发展,逐步推进物联网规模化应用,加强农村地区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地区信息终端普及率。

第二节 保障合理建设用地需求

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必要用地。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计划的整体管控作用,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优先保障易地扶贫搬迁等民生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项目用地,合理安排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支持新农村建设,保障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发展必需的建设用地。保障沿边地区发展合理用地,促进外向型经济快速发展。

合理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在不破坏自然环境和确保地质、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引导工业、城镇建设优先开发低丘缓坡地及盐碱地、裸地等未利用地和废弃地,减少建设占用耕地,尽量不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制度。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依据海洋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合理确定围填海规模。

全面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准入标准,创新节地模式,推广节地技术。严控新增建设用地,有效管控新城新区和开发区无序扩张。有序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和低丘缓坡地开发利用,推进建设用地多功能开发、地上地下立体综合开发利用,促进空置楼宇、厂房等存量资源再利用。严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探索建立收储制度,盘活农村闲置建设用地。加强土地利用监测监管,实行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目标考核。“十三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20%。
控制国土开发强度。根据各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国土开发强度及在国土开发格局中的定位,合理配置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国土开发强度差别化调控。进一步优化环渤海地区、长江三角洲地区、珠江三角洲地区空间开发结构,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和新增建设用地供给,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降低工业用地比例。支持长江中游地区、成渝地区等重点开发区域加快产业发展与人口集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适当提高国土开发强度,稳定建设用地供给。限制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强度,鼓励整治修复农业和生态空间。到2030年,国土开发强度控制在4.62%以内。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到2030年城镇与农村建设用地面积之比调整为3.9∶6.1左右。

第三节 强化水资源综合配置

严格控制流域和区域用水总量。统筹各地区水资源承载能力与合理用水需求,控制水资源开发利用强度,科学制定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

加强水资源保障能力建设。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水,统一调配本地与外地、地表与地下水资源。合理安排改造现有水源地,科学规划新建和调整水源地,蓄引提调结合、大中小微并举,建立健全流域与区域相结合、城市与农村相统筹、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相协调的水资源供应体系。

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机制,稳步推进水价改革,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加快制定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定额国家标准。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依据,严格控制水资源短缺和生态脆弱地区的城市规模扩张。对水资源短缺地区实行更严格的产业准入、取用水定额控制。加快农业、工业、城镇节水改造,开展节水综合改造示范。加快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实施雨洪资源利用、再生水利用等工程。转变农业用水方式,全面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到2030年,全国节水灌溉面积占农田灌溉面积的85%以上,农田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

第四节 构建能源安全保障体系

加强能源矿产勘查。按照深化东(中)部、发展西部、加快海域、开辟新区、拓展海外的思路,加强渤海湾、鄂尔多斯、四川、塔里木、东海等重点盆地油气勘查,获取规模储量;加大银额、羌塘等含油气盆地及中上扬子地区勘查力度,实现油气资源战略接替。以优质动力煤和炼焦煤为重点,加快神东、陕北、晋北等国家大型煤炭基地资源勘查进程。加强铀矿资源调查和潜力评价,加快探明一批新的矿产地。实施油页岩和油砂资源调查与潜力评价,积极推进页岩气、煤层气、致密油(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勘查,在我国海域和陆域具备成藏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天然气水合物勘查开发。开展全国地热资源远景调查评价。

提高能源开发利用水平。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优化能源结构,以开源、节流、减排为重点,确保能源安全供应。重点建设山西、鄂尔多斯盆地、内蒙古东部地区、西南地区、新疆五大重点综合能源基地和东部沿海核电带,构建“五基一带”能源开发利用格局。加强深海油气资源开发,加快常规天然气增储上产,推进油页岩、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油砂综合利用技术研发与推广。加强煤层气和煤炭资源综合开发,提高综合利用水平。切实提高煤炭加工转化水平,强化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有序稳妥开发水电,安全发展核电,高效发展风电,扩大利用太阳能,有序开发生物质能。实施新能源集成利用示范工程,因地制宜推进新型太阳能光伏和光热发电、生物质气化、生物燃料、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大幅提高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

完善高效快捷的电力与煤炭输送骨干网络。强化智能电网与分布式能源系统的统筹建设,逐步降低煤炭消费比重特别是非电用煤比重。坚持输煤输电并举,逐步提高输电比重,扩大北煤南运和西电东送规模。结合大型能源基地布局,稳步建设西南能源基地向华东、华中地区和广东省输电通道,鄂尔多斯盆地、山西、锡林郭勒盟能源基地向华北、华中、华东地区输电通道。加快区域和省际超高压主网架建设,加快实施城乡配电网建设和改造工程,提高综合供电能力和可靠性。优化煤炭跨区流向,重点建设内蒙古西部地区至华中地区的北煤南运战略通道;建设山西、陕西和内蒙古西部地区至唐山地区港口、山西中南部至山东沿海港口等西煤东运新通道;结合兰新铁路扩能改造和兰渝铁路建设,完善疆煤外运通道。

第五节 提升非能源重要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加强重要矿产资源勘查。积极实施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以铁、铜、铝、铅、锌、金、钾盐等矿种为重点,兼顾稀有、稀散、稀土金属和重要非金属矿产,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地质找矿新机制,促进地质找矿取得重大突破。加强重点成矿区带勘查,摸清海洋矿产资源家底,建设一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接续基地,塑造资源安全与矿业发展新格局。积极参与国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到2030年,重要矿产资源探明储量保持稳定增长。

强化矿产资源合理开发与保护。提高铁、铜、铝土矿等重要金属矿产持续供应能力,开发石墨等新型非金属矿物材料。积极开发利用战略性新兴矿产,加强重要优势矿产保护,对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实行开采总量控制。健全战略储备与商业储备相互结合、矿产品储备与矿产地储备互为补充的重要矿产储备体系。到2030年,重要矿产国内保障程度有所提高。

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加强低品位、共伴生、难选冶矿产资源的综合评价和综合利用,增加和盘活一批资源储量,加快安全高效先进的采选技术设备研发与推广,减少储量消耗和矿山废弃物排放。建立矿产资源采选回收率准入标准管理和监督检查体系,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试点示范,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和绿色矿山建设,带动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发展,提升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整体水平,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

第七节 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健全自然资源管理制度体系。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要求,加快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着力建立健全公益性自然资源资产国家统一管理制度,坚持和完善经营性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系,统一行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以实行综合调查评价制度、加强动态监测为基础,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减弱的区域实行限制性开发。建立健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和用途管制制度,全面实行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将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奖惩机制,健全能源、水、土地节约集约使用制度;逐步建立覆盖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的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按照有偿处置、收益合理分配、强化综合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

健全市场机制。深化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推进市场体系建设。扩大有偿使用范围,创新取得方式,健全占用制度,完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和收益分配制度。进一步扩大市场配置自然资源的范围。完善自然资源使用权利体系,促进资源使用权利自由有序流转。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资源要素市场体系。深化资源性产品要素价格和要素市场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健全自然资源要素有形市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完善交易规则,促进交易公开透明。提升资源要素市场信息监管能力,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为基础,健全完善覆盖矿业权、海域使用权等资源要素市场信息的统一动态监管系统,加强市场调控和监管。

严格“三线”管控。划定城镇、农业、生态空间,严格落实用途管制。科学确定国土开发强度,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环保制度,对涉及国家粮食、能源、生态和经济安全的战略性资源,实行总量控制、配额管理制度,并分解下达到各省(区、市)。设置“生存线”,明确耕地保护面积和水资源开发规模,保障国家粮食和水资源安全;设置“生态线”,划定森林、草原、河湖、湿地、海洋等生态要素保有面积和范围,明确各类保护区范围,提高生态安全水平;设置“保障线”,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所必需的建设用地,促进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健康发展,确定能源和重要矿产资源生产基地及运输通道,确保国家能源资源持续有效供给。

实施分区引导。按照发挥地区比较优势、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国土纵深开发和陆海统筹的总要求,在综合考虑自然本底条件、经济社会联系、人口和产业分布等因素基础上,明确各区域开发重点、保护内容和整治任务,制定实施差别化政策,创新管理方式,进一步强化分区引导和空间管控,促进国土均衡开发和区域协调发展。

第九章 配套政策

在充分发挥现有相关政策综合效能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制度创新,研究制定促进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优化的配套政策体系,保障《纲要》规划目标和重点任务的完成。

第一节 资源环境政策

加快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加强土地用途转用许可管理,按照不同主体功能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实行差别化的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政策。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建立建设用地使用标准控制制度,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责任机制和考核制度,创建土地节约集约模范市县。加强存量建设用地挖潜,盘活存量用地。进一步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低丘缓坡地和未利用地开发利用等政策。深化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完善法规制度,实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推进土地二级市场改革试点。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做好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管理,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控制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管理,强化各地区、各行业用水定额管理。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加快水权交易试点,培育和规范水权市场。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制度。

深化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改革。探索建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建立最低勘查投入标准和矿业权使用费动态调整机制,调整矿业权使用费征收标准。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全面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收益分配机制。健全完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技术标准体系,制定完善重要矿产资源“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标准。健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调查和监测评价制度,强化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资源配置、经济激励等引导政策,促进资源持续利用。制定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储备保护、矿山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等支持政策。

完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严格用海规划管理,发挥海洋功能区划、规划的管控作用,强化集约用海,严格围填海计划约束。科学确定海洋开发规模、方式和时序。合理控制各类建设用海规模,优先安排鼓励类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社会公益项目用海。推进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范海域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管理。完善海域金征收管理制度,加大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投入。建立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机制,加强滩涂、近岸海域、重要海湾和脆弱岸线综合治理,严格控制陆源污染物排放入海。

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严守环境质量底线,将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地方各级政府环保责任红线,相应确定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值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完善排污许可制。落实环境目标责任制,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监督考核。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重点区域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健全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使用制度,扩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范围,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推进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健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影响评价联动机制。积极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引入社会力量投入环境污染治理。

第二节 产业投资政策

完善产业政策。按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的总体要求,定期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分类指导的原则,针对不同地区资源环境约束条件,深化细化产业政策体系。强化节能节地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调整能源结构,推动传统能源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低碳利用。发展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建立完善节能量、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循环经济,提高造纸、印染、化工、建材、有色、制革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清洁生产评价标准。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实施节能环保产业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工程。发展有机农业、生态农业以及特色经济林、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林产业。
优化投资政策。加大对国土综合整治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老少边贫等特殊地区的投入力度,建立多元投入激励机制,科学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国土开发、保护和整治,完善投资收益分配机制,形成国土开发保护合力。

第十章 《纲要》实施

《纲要》实施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各级政府要正确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有效引导社会资源,健全体制机制,夯实实施基础,保障《纲要》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第一节 夯实实施基础

完善规划体系。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推进“多规合一”,编制国家级、省级国土规划,并与城乡建设、区域发展、环境保护等规划相协调,推动市县层面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多规合一”。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相关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在国土开发、保护和整治等方面,应与国土规划相衔接。

完善法律制度。推动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国土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及修改程序。

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国土规划理论、方法和技术研究,促进国土规划学科发展;加快制定国土规划编制规程、技术标准和成果质量规范。建立完善规划从业人员上岗认证和机构资质认证制度,推进国土规划人才队伍和机构建设;切实提高国土规划技术和管理人才专业素养,提升国土规划管理水平。

第二节 加强实施管理

强化组织领导。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纲要》实施的部门沟通协商机制,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制度机制设计,统筹重大政策研究和制定,协调解决国土开发、保护和整治中的重大问题,共同推进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全面落实《纲要》目标任务。要强化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协调联动,明确职责分工,形成推进实施的共同责任机制。建立《纲要》实施绩效考核制度,将实施情况纳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省级人民政府监督检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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